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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子女与相关的移民问题

在美国亲属移民法赋予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除了为自己的亲生亲属提出移民申请的权利,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可为与其有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移民申请。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收养子女应分为收养孤儿和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两者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先谈谈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问题。   

 

一、收养子女不得超过十六岁。一般说来,子女是指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然而收养子女,则不得超过十六岁。不过,十六岁是指收养的手续必须在十六岁以前完成,申请移民在十六岁以后也可办理。  

二、必须与收养人居住至少两年。被收养子女必须同收养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或收养人必须享有两年的监护权。移民局在审理收养申请时,对以下两点很重视: 1、共同居住:收养人必须提供有关共同居住的文件,其中包 括:收养人拥有被收养人居住的房屋或住所;收养人在经济上抚养被收养人的证明。2、法定监护权:必须出具经过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法定监护方能生效。仅仅出具非正式的监护文件,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监护文件并不能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三、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为了防止拐卖儿童的现象发生,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有时会牵涉到十分复杂的国际法,在申请时应加以注意。同时,一些约定俗成的收养形式,如过继等,没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都无法得到移民局的承认,必须办理正式的、政府有关部门承认的收养手续。 

 

四、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无法申请移民。

一旦收养手续完备,被收养人通过收养移民美国,其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即告终结。其父母及兄弟姐妹都无法通过被收养人移民美国。曾有一申请人在成为美国公民之后,为其收养父母申请移民。其收养父母的移民批准之后,申请人又为其亲姐姐申请移民。移民局认定,由于申请人已经被收养,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没有批准这一申请。 

 

五、申请被收养子女移民的手续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应填写I-600表格,并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得到收养人国家的法律批准和承认;2、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律认定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具有法定管辖权,并在一起居住达两年以上;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为永久居民,被收养人可直接申请移民,并可按照收养人的排期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公民入籍。

 

有关孤儿领养和移民的问题,从移民法角度上讲,孤儿须符合以下定义:

(1) 该孩子的亲生父母去世或者从法定上永久性地将其遗弃。

(2) 如果该孩子是私生子女,而且当地法律给予私生子女以婚生子女同样的权益,其双亲须从法律上弃权。

(3) 该孩子在为美国父母收养前,须居住在美国境外,而且在其父母或其它机构的合法监护之中。

(4) 在提出移民申请时,该孩子未满16周岁。

 

美国父母在为收养的孤儿申请移民时,程序和要求有如下:

(1) 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可以在依法收养以前,也可以在以后。

(2) 移民申请提出时,孤儿的美国父母可以从未见过该孤儿。

(3) 移民申请中可以不具体指明某一特定之孤儿。也就是说,收养孤儿的美国父母可以仅知道自己将从某个国家收养孤儿,但尚未正式选定。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父母在收养前必须符合他们居住的州对收养的有关规定。

(4) 如果收养人为单身,其年龄须满25岁。如果是夫妻,则无年龄限制。

 

关于有收养关系的亲属移民问题比较复杂,申请人在申请前最好咨询移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