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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得到绿卡的四个基本步骤

第一、投资人(无论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通过移民律师向移民局提交投资移民申请表,为外籍投资人申请EB-5投资移民。

第二、投资移民表批准后,投资人通过提交调整身份申请表或向美国住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申请批准之后,投资人有大约2年的时间来证明该投资经营符合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第三、投资人通过移民律师提交临时绿卡转正申请表申请正式绿卡。

第四、如符合条件,投资人可以申请加入美国国籍。但这不是投资移民的强制规定。

按以往规定, 移民局加州服务中心和德州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相关的投资移民申请案件。近来, 改成由加州服务中心集中处理。受过专业训练的移民官将对申请表格进行审阅,并在申请的过程中作出批准或否决的裁决。以下将详细介绍 EB-5 申请审阅的过程和步骤。

1、申请人的初步申请

与投资移民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商业经营计划书,(2) 投资金额证明,(3) 可创造的就业机会数目,(4) 申请人的商业管理角色。

(1) 商业经营计划书

该申请需清楚的表明该项目的商业经营类型,经营地点,资金运作方式,投资人的信贷状况(例如,顾客群,雇佣人数,原材料的来源等)。尽管并没有要求投资人提供详细的辅助材料,移民官极有可能要求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移民申请表同时附上详细的商业经营计划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如果该投资已在运作当中,投资人需提交注册成立文件,经审计的财务证明。如果该投资仍在审议的阶段,计划书中需包括预计财务决算表。

(2) 投资金额证明

书面材料证明投资金额符合项目规定的100万美金(或五十万美金投资与指定项目)。据称,移民官认为这常常是计划书最薄弱的一条。材料需证明该资金的来源,投资人将对该投资承担风险。此外,投资人需证明资金的来源合法,例如来源于信用机构。投资人需提供过往的报税记录复印件,包括投资人本国的税表,以证明其过去的商业经营状况。其他的证明材料还包括:个人银行存款证明,销售记录(例如该资金来源的销售记录),资金转帐记录,信贷机构的证明文件。据移民官介绍,许多投资人并没有依照移民法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例如许多投资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提供资金的来源,还有一些移民投资人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希望将风险转嫁至该经营项目。或是有些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3) 可创造的就业机会数目

投资人需证明该经营项目可直接或间接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现行的规定允许就业机会共享,就业机会的总数仍然需达到10个。如果在提交申请时,该经营项目已经在运作中,投资人需提供每位雇员的工资单,雇佣记录,I-9表,雇佣资格证明等。

(4) 申请人人的商业管理角色

对于100万投资项目, 投资人需积极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人担任管理职位的任命书复印件,股权证明书复印件,报税记录复印件以及注册成立文本复印件。

据移民局官方文件称,由于投资项目的规模与种类相差很大,在审阅案件时并没有统一的材料名细或流程表。然而,如上文所述,移民官强调审阅的重点主要在于投资人提供可行的经营计划,投资金额达到规定要求,创造符合规定数目的就业机会,投资人在该项目中担任管理角色。对审阅此类申请的移民官的培训也主要集中在对经营准则的审阅上。

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审阅,移民官将在整个审阅完成之后向投资人“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 12周又30天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收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完成对该申请的审阅。据称,大多数的投资移民申请表申请都出现"补充材料"的要求。

若该申请将被否决,移民官将给申请人寄出一份由该中心负责人签名的否决信。该信将详细说明具体的否决原因,以及投资人所违反的相关移民法规。

若该投资移民申请已经被否决,投资人可向负责重新审查被否决申请的上诉办公室提交提出上诉。该上诉将被位于移民局总部的上诉办公室审查。上诉办公室的审查员将采用与移民服务中心相同的审阅机制对该申请进行审阅。上诉办公室可能对该申请作出批准,否决或退回原移民服务中心重审者裁决. 若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上诉办公室将拒收该案件。若上诉被否决,申请人无权再向移民局提起上诉,投资人唯一的上诉机会是通过美国法院系统提起上诉。若上诉被退回重审,上诉办公室将指导移民服务中心重新审阅该案件,被退回的案件仍将按照原来的准则被审阅。

若该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可选择申请2年有效的条件绿卡。若该投资人已经以其他合法的身份进入美国境内,可以提交调整身份表要求调整身份,若该投资人在美国境外,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美国使领馆申请赴美移民签证。

2、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提交调整身份表或向境外的美国使领馆申请签证,获得条件绿卡。

(1) 调整身份表申请过程

投资人的申请批准后,即可向移民局服务中心提交调整身份申请及辅助材料。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通过这个过程获得合法的在美居住权,而无需出境并申请签证。调整身份表申请并不仅限于投资移民的案件,它适用于任何调整身份移民申请。

移民官将审阅调整身份申请及辅助材料(例如投资人的医疗记录,个人自然信息,联邦调查局背景调查结果等), 并在对该申请作出裁决前面试(并非所有申请人)。移民官要求面谈的理由包括投资人曾有过犯罪经历或不合法身份。移民局规定面谈由各地方移民局处理,因此对投资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地方移民局将处理与该投资人的面谈。面谈后,地方移民局将对调整身份申请作出裁决。若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申请将被终止,该申请人需离境。若调整身份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取得两年的有条件限制的绿卡,并通过两年时间证明该投资经营符合EB-5的要求。

在审阅过程中,若缺少某些申请材料或辅助材料,移民官将向投资人岸"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受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对此案作出裁决。

(2) 境外签证

境外签证适用于人在美国境外的投资人。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需填写提签证申请表格,呈交所居住地的美国使领馆。使领馆将面试投资人,并对申请作出最终裁决。若申请被否决,该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不得进入美国,若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通过所签发的旅行文件进入美国。

投资人通过申请有条件限制的绿卡,获得两年的居住权。在此期间,投资人需证明商业营运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咨询李律师。

(3)、 有条件限制的绿卡转为正式绿卡

在有条件限制绿卡第二年届满前90天,投资人可以委托李律师提交"转正"申请表。若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将失去有条件限制的居住权,并需要离开美国。

临时绿卡"转正"申请人提交转换身份的申请需提供材料证明该投资符合已批准的投资移民申请的要求。在申请过程中,投资人的有条件限制居住权将被延长一年。"转正"申请表的辅助文件需证明投资人按要求进行投资,直接或者间接创造(或在合理时间内将创造)10个就业机会, 且该投资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1) 证明该投资人已投资或正在投资商业性企业的金额符合规定(100万或50万美金)。

(2) 证明投资人在有限制拘留期间内的投资行为是持续的。

(3) 证明从投资经营开始至今创造的就业机会。

(4) 投资人还需提交关于该商业性企业的其他相关资料。

在审阅过程中,若缺少某些申请材料或辅助材料,移民官将向投资人“补充材料通知”,告知投资人应补充上交的材料。投资人需在接到通知后轨道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在这期间,该案件处于等待状态中。一旦移民局受到补充材料,移民官将对此案作出裁决。据统计,相当比例的"转正"申请都都被要求 "补充材料"。

若该申请将被否决,移民官将给申请人所在地的地方移民局寄出一份否决报告。该报告将详细说明具体的否决原因,以及投资人所违反的相关移民法规。

地方移民局收到该报告后将签发由负责人签署的否决信。投资人收到该信后则需离开美国。投资人可提出上诉,若上诉被否决,申请人无权再向移民局提起上诉,投资人唯一的上诉机会是通过美国法院系统提起上诉。若"转正"申请被批准,投资人将获得永久居住权,完成EB-5投资移民的所有要求。在获得永久居住权后,移民局也将不再对该投资人进行追踪管理。

(4)、 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调整身份申请批准后五年或者该投资人进入美国后五年(投资人通过申请签证进入美国),如果转正申请也获得批准,投资人可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投资人需通过移民律师向移民局提交入籍申请表格,被批准后正式成为美国公民。但这不是对投资移民的硬性规定。.

上面是对美国EB-5投资移民过程的简单概况. 具体投资移民过程要相应复杂些. 但是, 有李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外籍投资人只需要做三件事: (1), 选定投资项目. 有关美国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项目,可联系律师。(2), 能够一次性投出50万或者说100万美元。(3), 能够提供材料证明资金来源。如果外籍投资人能做到这三点, 根据李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通过投资方式取代美国绿卡, 基本上没有问题。

申明:本课程系列部分内容参考网络相关信息,为方便想了解美国投资移民和正在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人提供参考,请参阅着自行求证与选择,如有建议与更正,请留言帮助进行更正;如无意造成侵权,请联系收录者进行删除处理;

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对美国投资移民的了解完全让我们的脑海中对移民的各种困惑迎刃而解,那么我们对于美国这样一个不甚了解或者了解不多的国家,有很多在移民过程或者只身初在美国生活的我们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我们要介绍的就是关于语言上我们所会遇到的一些疑惑。

所有赴美生活、工作、学习或访问的外国朋友都有可能会被一些有关移民的专业术语及其简写形式难住,有的甚至因为不了解移民文件上的英文注解而耽误了身份延期或转换。接下来,移民专家就比较常见的、和移民有关的专业术语和术语缩写为读者朋友进行简单介绍。

EB-5

EB-5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 EB-5,是美国基于就业的第五类移民类别。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在美国境内创造的就业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具体为外国投资人在美国境内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金,为美国当地创造10个就业机会,投资人及配偶和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将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此方案在两年试行之后到1992年,被升格为长期法案。

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美国政府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项方案大概每三年延期一次,如今已经延期到2015930日。

Passport

Passport即护照,是一国政府为其公民颁发的一种在国家间使用的官方身份证明。护照被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分为公务护照和因私护照。公务护照里外教护照持有人在国外享有的权利最大。护照都要有一定的有效期。护照过期,使其失效而不被外国承认。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的,接受国可以拒绝持照人入境。护照的签发、延期或更换必须联系其本国政府或驻海外机构。

Visa

Visa即签证,是一个国家发给其他国家的公民进入签证国的一种许可或特许。签证分为很多种类,而且不同的国家对同一类型的签证的称呼或代号不同。如观光签证在美国称为B-1/B-2签证,而中国使馆发给外国人到中国的旅游签证被称为L签证。因为签证是一种许可或特权,它可以随时被签发机构取消或收回。如赴美国的签证,有美国国务院下属的驻外使领馆签发。使馆签发了签证,并不等于持签证人一定可以进入美国。美国移民局可以拒绝任何他认为不应进入美国的外国人。签证都有有效期,并且有效期的长短不一。有的只允许入境一次,有的可以多次往返。

I-94

I-94即出入境卡,是一张在飞机上填好,入境时由海关移民官盖章签时间的小卡片,一般直接订在持卡人的护照里。这张小卡片对在美国的外国人非常重要。如果说签证是美国政府允许赴美的许可证,I-94卡就是这种许可证的延伸,决定持证人待在美国的身份和时限。I-94记录入关地点、签证种类、入关时间和允许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也就是应该出境的时间。按照规定,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任何人,无论其他文件或证件的有效期如何,在美国合法居留期限均以其I-94入境卡上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准备在美国转换成其他身份或申请居留延期,申请一定要在I-94到期前递交到移民局,否则应该在到期日之前离开美国。如果申请获准,其批准件下面会附有新的I-94卡,上面标有新的到期时间。

签证与身份的区别

签证(Visa)是进入美国的文件,为看得见的有形证件。签证只能由美国的海外领事机构签发。此外,签证也代表持证人在美国的某种活动资格,也就是说,获得签证即同时获得进入美国的基本资格(并不保证一定能进入美国)和在美从事某种活动的身份。而身份Status)则是在美国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美国移民局所管辖的即是外国人在美国活动的权利或状态。因此,获得某种身份只是获得了在美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而不等于获得了自由出入美国的权利。

非移民与非法移民

非移民,是指为某一特定目的的获准赴美暂时居住的人。他们赴美的目的包括旅游、考察、读书、伴读、工作和参加训练计划等。非法移民,即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文件的外国人(主要是偷渡客),他们或是没有持任何入境文件非法进入美国,或是持有虚假证件进入美国;还有大量的逾期居留者(超期不归),或是违反其原有的居留身份而从事其他活动者,如非法打工。

COS

Change of Status的缩写,即转换身份,是指从一种非移民身份改变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申请转换身份的申请必须在目前持有的身份没有到期之前递交到移民局。如果移民局不批准转换身份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美国,否则被视为非法具有或逾期居留。一旦变成非法具有或逾期居留,就很难再在美国转换身份。转换身份必须在原身份到期前提出申请,如果原身份已经过期,就失去了在美国境内转换身份的机会。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的缩写,即调整身份,是指在美国境内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调整身份的申请表就是常见的I-485。能否递交调整身份的申请要看移民名额排期有没有排到。只要递交了调整身份的申请,就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和回美证,也可以在美国合法居留而不需要其他身份或签证来维持身份。调整身份视外国人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绿卡)的最后一道程序。一旦移民局批准调整身份的申请,申请人便取得了永久居留身份。要注意把调整身份与转换身份这两个专业术语的意思区分开来。

INS

INSthe U.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的缩写,是指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的美国移民暨归化局,简称移民局,“9.11”后被肢解分拆,主要部分归入“9.11”后新组建的美国国土安全部,还有一部分功能仍然留在了司法部。

USCIS

BCIS,是Bureau of Citizenship andImmigration Services的缩写,是指“9.11”后新组建的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现在人们所说的移民局即指该部门。

回美证再次入境许可

任何在美调整身份者,如有急事需要离开美国,必须获得批准,方可离境后重新返美。这一申请程序在法律上被称为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即指在申请调整身份的外国人在没有签证或身份的状态下,事先提出申请准许返回美国。预先假释只能用于调整移民身份获准前申请的一种许可。这同再次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是完全不同的。再次入境许可是供永久居民需要较长时间(两年之内)离开美国再返回美国之用,虽然也有人称之为回美证

归化入籍

一般是指持有美国绿卡的外国人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相关规定,经一定程序宣誓加入美国国籍,成为美国公民的过程。归化入籍美国的公民与在美国出生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前者不能竞选美国总统。美国拥有开放的归化政策,获得永久居留权满五年且累计在美国居住两年半以上、一次离境不超过半年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归化为美国公民。

 

下期预告:美国投资移民第五课《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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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课我们系统的讲解了美国投资移民所能够选择的途径,通过了解对比我们得出EB-5类投资移民当之无愧成为门槛最低,并且最安全快捷的途径。那么在我们考虑好选择何种移民途径来成为我们拿到终生绿卡的方法时,还要做好充足的准备,那就是我们自身是否能够满足投资移民的基本条件,否则的话,之前我们所做的准备也无疑都变成了无用功。

EB5类投资移民所需满足的条件

 

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六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相关规限的五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2010年被称为“美国年”,早在2009年美国投资移民就已快速升温,中国人投资移民美国申请人数量较2008年翻了好几倍。以往一个投资专案在中国需要花好几个月才能售完,而现在,一个200多名额的项目,两到三个月便被抢光。越来越多的投资移民人士将美国作为上选目的地。

由联邦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其中包含直接与间接投资,特色是申请人不需参与经营,也不必在区域中心所在地定居,投资额50万美元。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申请美国投资移民就相当于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九,那么剩下的那百分之一的地方就在于我们申请移民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了。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步骤了: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申请人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证明,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结语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不要求申请人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申请人的资产不一定由申请人本身能力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方式都可。

通过EB-5投资所获得的首先是一个为期2年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期满只要投资款没有撤回,创造了相应的就业,即可转为无条件绿卡。条件式绿卡与无条件绿卡主要是卡面有效期的区别,在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资生活、医疗养老等。

下一篇:美国投资移民第四课《美国投资移民常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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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投资移民如此火爆,我们不禁要静下来思考一下,如果我们想跟上这股移民大潮,那么选择何种最能满足自身条件以及最安全快捷的移民途径就成为了我们主要考虑的问题了。

 

随着申请投资移民的人数越来越多,国内的移民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应运而生,而对于我们来说能够选择的移民途径也变的愈加丰富起来。那么选择一种适合我们自身条件的移民途径就变成了我们迈出这道门槛的敲门砖了。

 

目前国内主流的美国投资移民途径有三种:家庭团聚、EB5投资移民、和L1签证申请移民。

 

家庭团聚式移民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亲属移民则是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子女移民则要满足以下条件:婚生子女;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EB5类美国投资移民

 

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六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相关规限的五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L1签证申请移民

 

美国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 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帐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

 

满足条件

 

1)有较高的身份(经理以上高层人员,而非中层管理人员,即非一线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L-1BH1B签证)。

 

2)有权聘用和解雇公司人员。

 

3)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

 

4)有权签署合同。

 

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移民途径

 

通过对这三种主流美国投资移民的了解我们发现,对于家庭团聚式移民和L1签证申请移民,EB5类投资移民对于我们来说门槛更低,而且办理移民更加安全快捷。

 

自从美国EB-5项目推出以来一直备受申请人追捧,而通过此项目移民到美国的人更是不计其数。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说是十分宽松,无论是学历、资金、语言以及门槛,都要比加拿大低许多,申请人只需通过区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并直接或者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拿到两年有条件移民签证,而等这两年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到期后,如果该投资项目还在正常的运转,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绿卡。

 

此外,美国对于EB-5申请人的条件规定也相对宽松,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只需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包括个人积累所得、遗赠、继承等多种方式)。

 

 

 

下一篇:美国投资移民第三课《美国投资移民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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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为课程系列第一课,更新日期暂定为每周一篇,希望能够对美国投资移民者提供帮助

 

中国经济的崛起,带来了一系列的“蝴蝶效应”:房价增长过快,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移民海外,逐渐成为了摆脱“不安全”“不方便”“不幸福”囧境的黄金渠道。

 

随着移民申请人数的增多,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也在随时发生着变化,其中包括占据移民市场半壁江山的“美国投资移民”。自2010年以来,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在移民市场上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势。 一时间各具特色、大大小小的项目铺天盖地,让人眼花缭乱,无从选择。20129月,美国通过了EB-5区域中心项目延期3年的法案,而后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数量陡增,一路问鼎1万人配额的顶额。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咨询参考了众多专业办理投资移民的机构与公司,部分还提供“免费移民评估”等服务。

 

美国投资移民为何这么“火”

 

首先,在选择移民美国的家庭中,改善子女教育环境排在首位。“许多投资者都是为了让子女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去的”。美国的高等教育无疑是世界顶尖的,但是一些排名靠前的大学和常春藤名校通常只有约10%的国际生名额,因此如果孩子提前获得美国绿卡,就可以跳出国际生的制约,入学门槛大大降低,并且在其他方面也享有与美国孩子同等的福利。

 

其次,相比全球其他国家,美国的投资移民政策相对稳定且宽松,其对申请人只有两条要求:年满18周岁,且有能力投资50万美金。由于美国本身就是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多语言多文化是其特性,因此当局不会对移民设置诸如语言、学历、商业背景等门槛,这为申请人省去了诸多麻烦,不用准备语言考试,资料准备也相对简单。此外,50万美金的投资金额并非高不可攀,按照目前的美元汇率,也就约等于国内一线城市一套普通商品房的价格。

 

此外,美国政府对绿卡持有者也没有硬性的居住要求,每183天过境一次即可,“移民不移居”这一说法最早就是形容的美国移民。许多人在获得美国绿卡后往往仍能居住在国内以维持现有的事业,就是得益于美国这一自由的制度。

 

美国投资移民仍是目前移民市场上的主流移民趋势。而选择什么样的项目进行投资,将是决定这张“含金量最高的绿卡”能否顺利拿到的关键。

 

投资移民项目的安全性如何衡量

 

美国投资移民属于风险投资,降低风险的关键是在于选择精良的项目。项目的安全性主要从三方面去衡量:项目开发商实力、资金安全保障机制与项目可行性。

 

“选项目,首先看借款人”,这是一个优质移民项目的定义。与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合作是项目质量和如期进行的保障,一家正规有保障的企业首先自己就会视信誉为生命,并且也有着足够的资金流,这将为项目的顺利运转提供很好的单报。再辅以资深的法律委托保障,将是一个双保险的选择。

 

选择一个好项目是成功移民的第一步,而一家有着多年从业经验和多批成功还款的中介机构无疑是选择一个好项目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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