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杰出人才签证的主要是签发给还包括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各领域中的杰出人士。由于对各界的"杰出人士" 要求有别,难以定出非常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评审中通常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及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要求水准这两者来判断。比如,一位科学界的知名人士,他既没有获得过 国内的本类奖励,又未获得国际性的大奖,但他发表了许多有重大影响和很有见地的文章,在其学科领域里享有很高的名望,他是否符合O-1 杰出人才的条件就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再加上其美国雇主所提供的工作要求的水准,才可判断其是否符合O-1所规定的杰出人才的标准。 O-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标准而定。
(一)演艺工作人士
任何曾经获得过美国或国际著名电影奖、电视奖及有关奖或者获得此类奖提名的电影及电视工作者,均被视为具有杰出能力者。这些著名奖主要包括奥斯卡金像奖(Acdemy Award)、埃米电视金像奖(Emmy)、格兰密唱片奖(Grammy)、导演公会奖(Director's Guild Award)、戛纳电影奖(Cannes)等等。如果未曾获得此类奖或其提名,则需符合下列中三个条件:
(1)过去、现在或即将在一部著名或重要的影片或电视制作中担任主角或主演;
(2)在重要评论或出版物中被公认的全国或国际著名人士;
(3)过去现在或即将在某个著名机构的制作中担任主角或重要角色;
(4)参演过商业上或评论上的成功影片,如高票房收入或高收视率;
(5)被有关协会组织、评论界、政府机构或权威专家所公认表现突出;
(6)获得的薪水或报酬极高。
(二)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
奥运比赛奖,诺贝尔奖等是公认的国际大奖, 能获得过这些奖项的人, 即可无条件地被认为具有杰出成就的人。他们的O-1 签证申请绝对不成问题。毕竟能获得以上奖项的是极少数的人,其他人如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也可被视为具有杰出成就的人才:
(1)获得过表彰其优秀业绩的全国性奖励或奖赏;
(2)作为只有取得优秀业绩方可加入的有关行业协会会员;
(3)曾有过专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对自己及其工作的介绍或报导;
(4)现在或者曾经作为小组或个人参加对他人的行业评判。比如专业比赛的评委 或评审组成员或某学术性奖励的评审员;
(5)在科学、学术、商业、艺术或教育等领域中有开创性或突出的创新贡献;
(6)专业学术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7)在著名的组织机构中担任或担任过关键或要害职务;
(8)由于自己的服务而曾经获得或正在获得某一高薪或某种不寻常的报酬。
(三)工作需要具有杰出能力者
只有当在美国工作必须由具有杰出能力者来承担时,才符合O-1签证的要求。能具备下列要求之一者,才符合规定:
(1)所担任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同著名的大事件、生产制作或者活动有关;
(2)在影片等的制作中必须担任主角、主演或重要角色;
(3)其工作必须同由名符其实的科研或教育机构所主办的科研或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大会、讲座或展览有实质性关系;
(4)其工作在实质上是为了实施某个需要具有杰出才能的行政主管、经理或高级技术人员来承担的综合性业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