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fices Of Li & Associates, PLLC.

E1 E2协约国商人、投资者工作签证

跟美国有商业贸易及航海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来美国进行相当规模的贸易,包括科技与服务等贸易,并且主要是经营美国与协定国之间的贸易,或是在美国发展和经营一个投资的企业,或是正在美国进行相当规模的投资,就可以申请E-1贸易和E-2投资签证。持E签证的人只要保持在企业中的身份,就可以在美国一直合法地居留下去。 

E1 E2申请人可以与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一同申请。美国移民法对申请 E-1 E-2签证的申请人有具体的要求,申请人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E1协定国商人

申请人必须是协定国公民,和或者其贸易公司需是在协定国注册。国际贸易必须是具有相当规模,即贸易要有一定规模和持续性,并且主要是经营美国与协议国之间的贸易。贸易是指货物、服务和科技的国际交换。

申请人必须是经理或管理人员,或者是具有对公司的有效运作十分重要的高度专业化的技能的专业人员。一般技能和无技能的工人则不符合条件。

2.E2协定国投资者

投资者必须是协定国公民。如果投资者是公司,则该公司必须是在协定国注册的公司。投资必须具有相当规模以支持企业的运作。例如,一个小成本生意的投资比例必须比高成本企业的投资比例高。

投资必须是一个实际运作的企业。预测性质或呆滞的投资都不符合条件。不是指定用于该企业的银行存款或股票不能算作投资。投资人必须对资金有控制权,而且投资必须具有商业风险。投资所带来的收入必须高于仅仅维持投资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且必须能够在五年内雇用美国公民或居民。 

投资人必须到美国来发展或领导企业。如果申请人不是主要的投资者,则必须是受雇的经理、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人员。一般技能和无技能的工人则不符合条件。

目前, 比较多的协约国的人更愿意通过申办E2签证,既能在美国投资经营企业,有能永久在美国合法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