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 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職業移民为第四優先類別,称为EB-4。
EB-4宗教绿卡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 可以是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如教會的執事或副主祭、基督教科學派的信奉者、神父、救世軍的負責人員;以及履行相當于牧師職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職人員。在宗教領域,以宗教為職業或應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專業神職人員,如教授、圖書管理人員等。 該類人員必須擁有美國大學文憑,或同等的外國大學文憑。EB-4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宗教領域,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如詩班的領唱者、禮拜儀式主持人、傳教士、宗教心理輔導者、宗教翻譯、宗教廣播員、宗教醫院/健康服務機構里的神職工作者(如果他們從事常人的醫護工作,如護士, 則不在此類)。 但不包括宗教機構中的世俗工作人員,如文書人員、維修工、清潔工、集資人員等。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他們蒙呼召通過起誓或其他表達方式志愿終身奉獻于其信仰的教派, 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等等的神職人員,也可申请宗教移民绿卡。
EB-4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移民申请获批后,可直接以移民身份進入美國,或在美國调整身份,获取绿卡成为美國永久居民。
EB-4宗教人員申请必須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 申请人所属的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3、 申請人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工作,或其他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申請者必須在提出移民申請前從事上述的牧師、職業/侍奉工作連續2年之久。除了牧師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外,自願的不領取報酬的神職專業/職業工作不能算作連續兩年的時間;他們必須領取報酬,方能用來計算其侍奉工作時間。但對於牧師而言,則略為靈活些。牧師在美國以F-1身份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可以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EB-4 宗教绿卡的申請不需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只要有相應的宗教機構如教會、寺廟接納,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申請人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I-360移民申請表;
美國聯邦稅務局簽發的宗教組織免稅資格證書;
申請人的兩年宗教會員資格證明,和連續從事兩年神職工作的證明;
申請人的其他資格證明;
申請人的履歷;
申請人將來在美國的宗教組織工作的詳細情況;
邀請申請人的美國宗教組織的背景材料情況。

宗教人员移民
申请临时绿卡批准信